序号 | 审核事项 | 审核依据 | 提交部门 | 应提交的审核材料 |
1 | 责令停止招生、吊销办学许可证 |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》(2016年修订) 第六十二条 | 承办机构 | 1、违规招生、办学行为的调查报告、佐证材料; 2、处理意见及其情况说明; 3、处罚告知书; 4、如有申辩的,需提交学校申辩材料; 拟定处罚意见。 |
2 | 撤销教师资格 | 1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》第十四条;2、《教师资格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188号)第十八条、第十九条、第二十条;3、《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》(1998年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)第十八条。 | 被撤销教师资格人所在单位及其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承办机构 | 1、给予处罚相关事实证明材料; 2、如有申辩、听证的,需提交教师个人申辩材料、听证笔录等。 3、拟定处罚意见。 |